段华明: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第12期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本文责编∕郭芳
去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化、制度化。《规定》的出台,使得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化、制度化,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有了明确遵循。
广东省在对标中央《规定》基础上,结合广东特点,聚焦关键环节,制定了《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作为《规定》在广东的延伸、细化和拓展,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责任清单,更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该抓什么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给出了该怎么抓的办法。
强化红线意识:抓住安全生产关键少数
《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当前,安全生产仍然是薄弱环节,呈现部分行业和地方事故多发频发、部分时段事故易发并时有反弹、事故发生领域不断扩展等新特点。而且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长期是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导致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红线失守、底线不保。
《实施细则》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两条硬性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这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中突出矛盾制定的,特别是针对过去末位管安全的做法,用意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压实领导责任。
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安全生产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广东特色的高点站位引人注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这种权威有利于统筹协调,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横到边纵到底:压实安全生产明细责任
《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细化分解,列清不同分工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共5章32条,针对5类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包含39项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落实有力。
《实施细则》突出目标导向,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细化和拓展了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为6项,强调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明确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地级以上市党委每半年、县(市、区)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在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更多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有利于解决管行业与管安全“两张皮”等问题。
对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常务副职、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都分别作了细化,逐一进行了明确,形成了责任清单。还预见性地提出,结合新产业、新业态等的安全生产特点,及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审时度势严与宽:明确考核考察奖惩标准
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古今中外统一的认识是赏罚分明。
《实施细则》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考察、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紧密挂钩,提出失职追责和终身问责,界定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纪律处分等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时效进行了量化,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范。这使安全生产领域履职的考核考察更加完善,相关奖惩实施更加严谨。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施细则》新增五种问责党政领导干部举措:
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三是补救从轻。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领导责任。
五是终身问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严格追究其责任。
以高压态势严抓严管安全生产,尤其失职追责,会不会引发领导干部“少干避祸、不做不错”的侥幸心理和不敢为、不尽责、不作为的怠惰行为?
不可否认,安全生产是比较复杂的系统,的确存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分管安全生产承担着较大压力。有鉴于此,《实施细则》尽可能明确领导干部尽职免责的具体内容,制定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这是一种导向,也是对敢于担当、履职尽责的鞭策,可以让他们少些后顾之忧,多些真抓的实劲、常抓的韧劲。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省委党校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